新竹縣尖石鄉102年有機肥料發放規則:
(ㄧ)受理補助對象:
1. 依政府合法立案之產銷班班員,且須有實際承租「原住民保留地」者。
2. 未加入產銷班但有實際經營耕作之「原住民」農民。
(二)限制條件(屬以下條件者,為不得受理補助之對象):
1. 土地編訂類別為林業用地(屬超限利用者)雖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仍不得受理。
2. 編訂類別為農牧用地,但其地上物為種植桂竹或杉木者皆不得受理。
3. 已申請其他項目之補助費用(土地屬水旱田利用調整之名冊者),為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受補助稻田多元化利用之土地(轉作地)不列入本案補助名單內。
4. 除上述(2)所列條件外,土地屬農牧用地、旱地、田地,並且實際從事農耕者,皆可逕向本所辦理申請。
5. 申請須備妥土地登記謄本、身份證、印章或耕作相片,登記時請依實際耕作面積登記。
6. 發放之肥料不可轉賣,查屬實則買賣雙方均停止1年發放肥料之權利。
(三)申請人之申請面積以1公頃為上限,面積最少須達0.01公頃;另每戶僅限1人申請,並以1公頃
為上限。
(四)受理時間:即日起自102年12月2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