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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2年03月03日府農糧字第1120340784號函辦理。
二、為提高農友籌組及持續參與優質茶集團產區意願,農糧署針對旨揭規範修訂部分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四點第(二)項: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應具備之條件調整為至少需有「6成」生產土地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
(二)第九點獎勵補助:
1、(三)品質自主檢查補助,修正「每件補助1/2」及提高每件最高補助「3,000元」。
2、(四)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補助,修正「每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