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1年05月20日府農糧字第1110357077號函辦理。
二、本縣本(1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農民補申報作業,
補辦理1次為限,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
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補申報日期:111/06/01 至 111/06/30
補申報地點:尖石鄉公所(應與第一期申報地相同)
補申報時請攜帶:
<1>本年已申報者:身分證、印章。
<2>今年未申報或相關資料變動者: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地籍登記謄本、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件、
(3)申請人私章、
(4)農會存摺、
(5)代耕者需附代耕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