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1年05月20日府農糧字第1110357383號函辦理。
二、「111年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對地補貼」自本(111)年6月1日至30日止,於申請期限內向各驗證機構及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提出申請。
二、旨揭補貼期限自110年6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止。
三、補貼項目及標準:
(一)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種植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補助6萬元,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補助8萬元,最長補助3年。
(二)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補助3萬元。
(三)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補助3萬元,最長補助3年。
四、補助對象除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不得申請獎勵及補貼外,其餘通過有機及友善耕作農產品經營者皆可提出申請。
五、惠請通過有機及友善耕作農產品經營者,於申請期限內向各驗證機構及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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