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
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 以民國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
或於民國83至9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
受理申報、補申報期間及地點:
全國統一申報期間自111年1月3日至2月11日止,
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
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
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
補申報期間:本縣為111年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各縣市補申報期間不同,詳情請閱附件檔)
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詳情請詳閱附件檔)
申報須備文件如下
(一)土地登記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全戶)
(四)農會存摺影本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
(六)身分證影本
(七)印章
農友如有疑問,請撥免費諮詢專線或向當地農糧署各區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洽詢,
免費諮詢專線:0800-015158
農糧署各區分署電話:
北區分署:03-3322150、
中區分署:04-8321911、
南區分署:06-2372161、
東區分署:03-8523191;
相關資料刊載於本署網站綠色環境給付專區(http://www.af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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