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受理補助對象:政府合法立案之產銷班班員,且需有實際承租「原住民保留地」者;及未加入產
銷班但有實際經營耕作之「原住民」農民。
(二)限制條件(屬以下條件者,為不得受理補助之對象):
1. 土地編訂類別為林業用地(屬超限利用者)雖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仍不得受理。
2. 編訂類別為農牧用地,但其地上物為種植桂竹或杉木者皆不得受理;倘為桂竹筍產銷班班員則不在此限。
3. 已申請其他項目之補助費用(土地屬水旱田利用調整之名冊者),為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受補助稻田多元化利用之土地(轉作地)不列入本案補助名單內。
4. 除上述(2)所列條件外,土地屬農牧用地、旱地、田地,並且實際從事農耕者,皆可逕向本所辦理申請。
5. 申請須備妥土地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身份證及印章或耕作相片,登記時請依實際耕作面積登記。
6. 發放之肥料不可轉賣,查屬實則買賣雙方均停止1年發放肥料之權利。
(三)申請人之申請面積以1公頃為上限,面積最少須達0.01公頃;另每戶僅限1人申請,並以1公頃為上限。
(四)有機肥料之領取原則上以申請人現地領取為準,倘申請人因故無法前來領取,需請委託人攜帶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可領取。
(五)受理時間:105年06月07日起至105年0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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