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4年度「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辦理。
二、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83至9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
三、第二期作時間:8月1日至11月30日止。
四、第二期申報及補(變更)日期:8月1日至8月31日止。
五、受理單位:本所農業課
六、審查文件:
(一)土地登記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全戶)
(四)農會存摺影本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
(六)身分證影本
(七)印章(戶長)
(八)若於第一期申請過,以上免附。
七、第二期作種植綠肥作物者,其成活率應佔該休耕田區50%以上,並於休耕屆期前1週完成綠肥翻埋作業,尚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綠肥翻埋者,當期作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
八、附件,104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內容重點及104年新竹縣地區特產作物審核結果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