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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8/11/20
便民服務
 
::: 首頁 / 便民服務 / 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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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課 電話:(03)5841001轉30 連絡人:葉弘和
1.低收入戶申請 2.身心障礙手冊申請 3.全民健保第六類申請辦法 4.低收入戶證明
5.身心障礙手冊補發 6.全民健康保險、加保、換卡、轉出入 7.敬老乘車證申請 8.身心障礙手冊遷入換發
9.急難救助申請 10.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1.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12.婦女緊急生活輔助
13.身心障礙者教養、養護補助 14.獨居老人 15.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16.身心障礙輔助器申請補助
17.身心障礙者停車證 18.在家自行教育申請 19.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 低收入戶申請
  應備文件:
1. 戶籍謄本
2. 殘障手冊影本(無者免)
3. 學生證影本(國中以下者免)
4. 戶內所得證明
5. 戶內財產清單
6. 診斷書(需公立醫院無者免)
7. 村里長證明(清寒證明)
8. 印章
9. 郵局存摺影本(包含最後內頁)
處理時限: 每年9越20起~10月10止由村實施總清查,如果家遭變,可以隨時專案申請,鄉公所轉呈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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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手冊申請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2. 照片三張。
3. 身分證影本一份。
處理時限: 逕至鄉公所申請鑑定、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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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保第六類申請辦法
  (一)榮民、榮民遺眷(無眷屬加保者)免繳保費
1. 申請書。
2. 榮民證影本一份。
3. 身分證影本一份。
4. 印章。
5.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榮民(有眷屬加保者)眷屬每人每月繳 302 元
1. 申請書。
2. 榮民證影本一份。
3. 本人及眷屬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4. 印章(存簿印章)。
5.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或戶籍謄本)。
6.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一份(自由選擇)。

(三)地區人口,每人每月繳 604 元(原住民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年滿55歲 未滿20歲免費)
1. 申請書。
2. 本人及眷屬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3. 印章(存簿印章)。
4.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或戶籍謄本)。
5.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一份(自由選擇)。
6. 如為轉入者,需附轉出證明書,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印章。
7. 保費轉帳約定書 (自由選擇)。

(四)欠費分期攤繳,被保險人欠費達5000元以上,可分12期
1. 身分證。
2. 印章。
3. 第一期費用。
4. 代理人亦需攜帶身分證、印章。

應備文件:
戶籍謄本。
所得稅證明。
全戶之全國不動產歸戶證明。
私章。
處理時限: 逕至鄉公所申請鑑定、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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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證明
  證明對象:本鄉經縣府核列低收入戶者(年限一年)
應備文件:
1. 戶長印章
2. 戶長身分證
3. 戶口名簿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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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手冊補發
  應備文件:
補發申請書 (填寫遺失切結書)。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及照片1張。
本人印章。
處理時限: 逕至鄉公所申請鑑定、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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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申辦健保卡
  應備文件:
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
印章。
2吋照片一張。
遺失毀損200元,首次回復原住民名字免費(非人為疏失損壞)。
處理時限:約1~2禮拜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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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老乘車證申請
  補助對象:設籍本鄉年滿六十五足歲以上之老人。
1. 身分證正本。
2. 印章。
3. 照片(三個月以內之照片,一吋或二吋皆可)。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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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手冊遷入換發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三份 (他縣市鄉鎮遷入者,須備身心障礙手冊正本以憑證換發)。
3. 照片一張。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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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難救助申請
  補助對象:合於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之救助對象。
應備證件:
1. 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
2. 醫療收據(或喪葬費收據)
3.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4. 清寒證明書
5. 低收入證明(無者免)
6. 印章
7. 郵局存摺影本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屬內政部案則再轉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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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應備文件:
(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免予申請,依冊核發。
(二)非低收入戶者,應檢具下列書表。
1. 全戶戶籍謄本。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家中成員無工作能力證明(如滿十八歲仍在學者,需附在學證明或重傷病證明)。
4. 私章 (戶長、身心障礙者本人)。
5. 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6. 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年俸者,請攜帶最近發放通知單影印本乙份,若領有院外就養金者則攜帶郵局存簿。
7. 戶內人口有十六歲以上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檢附學生影印本乙份。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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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應備文件:
1.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原住民身分由中央給付部分為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2. 戶籍謄本
3. 財稅證明(原住民身分由中央給付部分免附)
4. 身分證影本
5. 郵局存摺影本
6. 印章
處理時限:
1. 新竹縣政府給付部分,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2. 原住民身分由中央給付部分,逕至鄉公所申請受理後呈報上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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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緊急生活輔助
  補助對象:
1. 夫死、失蹤、經法院判決確定須服刑六個月以上或因病傷害致無固定收入,而其子女均無固定工作者。
2. 寡婦、離婚婦女、未婚媽媽及遭受家庭暴力婦女,因疾病傷害致無固定工作收入者。
3. 遭夫惡意遺棄、虐待或夫長期不負擔家計者。
4. 被強暴者。
5. 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
6. 從事色情行業經強制習藝後擬轉業者。

應備證件:
1. 戶籍謄本。
2. 所得稅納稅證明。
3. 財產清單。
4. 證明文件(學生證影本、醫生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書等)。
5. 申請人郵局存簿正面影本。
備註: 上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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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教養、養護補助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4. 財稅證明。
5. 私章。
6. 教養(養護)機構之住院証明書。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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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居老人
  應備證件:
1. 獨居老人。
2. 本人生活可自理,但配偶或同居者無照能力。
3. 本人及配偶或同居者均無照能力。
4. 身分證。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村幹事)逕行調查個案後送鄉公所彙整,呈報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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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應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a.國中以上學生證影本 (須註明年級、班別)。
b.國小學生請附註學校名稱、年級、班別。
3. 郵局存簿影本(含存摺內頁(一年內))、私章。
4. 納稅證明 (國稅局申請)。
5. 其它證明文件。例如:
a.死亡證明
b.醫生診斷證明書
c.在監服刑證明
d.離婚證明文件
e.村里長清寒證明
f.其他
處理時限: 每年六月底至七月十五日前至村辦公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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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輔助器申請補助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
3. 醫院診斷證明乙份(一個月內)。
4. 統一發票收據乙份(電動輪椅須附照片)。
5.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 本人印章。
7. 填寫切結書、收據。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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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停車證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
2. 戶籍謄本。
3. 殘障手冊(本人或家屬)。
4. 行車執照(本人或家屬)。
5. 駕照。
6. 印章。
處理時限: 備齊相關文件後逕至鄉公所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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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家自行教育申請
  應備文件:
1. 殘障手冊
2. 戶口名簿
3. 印章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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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 :
1.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省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者。(如九十二年最低生活費用為8,426元,二點五倍即21,065元)。
4.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整,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未超過新台幣{1,392,980+213,300×(全家人口數-1)}之金額。

應備文件:
A.全戶戶籍謄本,應含:(三個月內之謄本)
1. 本人及配偶及所有兒子戶內人口。
2. 所有負扶養義務之子女 (包括僑居國外者)及其配偶,但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則不與併計。
3. 申請人已無子女,實際由孫子女扶養者,則檢附實際扶養之孫子女戶籍謄本。
4. 本人及配偶及所有兒子戶內人口財稅資料。

B.申請人郵局存簿帳號影本、印章。
C.其他証明文件:
1. 十六歲以上在學之學生證影本。
2. 殘障手冊影本或重傷病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3. 營利事業經營者,應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核定之營業稅單
4. 榮民應出具就養通知或存褶,其他支領退休俸者應出具支領憑證影本或俸給通知。
5. 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單。
6. 具領月退休人員應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備註:
1. 本說明未盡事宜,依內政部函頒「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辦理。
2. 納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由本所統一向國稅局、稅捐處調閱。
3. 請領老人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覆申請殘障生活補助及老農津貼。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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