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榮民(有眷屬加保者)眷屬每人每月繳 302 元 1. 申請書。 2. 榮民證影本一份。 3. 本人及眷屬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4. 印章(存簿印章)。 5.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或戶籍謄本)。 6.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一份(自由選擇)。
(三)地區人口,每人每月繳 604 元(原住民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年滿55歲 未滿20歲免費) 1. 申請書。 2. 本人及眷屬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3. 印章(存簿印章)。 4.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或戶籍謄本)。 5.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一份(自由選擇)。 6. 如為轉入者,需附轉出證明書,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印章。 7. 保費轉帳約定書 (自由選擇)。 (四)欠費分期攤繳,被保險人欠費達5000元以上,可分12期 1. 身分證。 2. 印章。 3. 第一期費用。 4. 代理人亦需攜帶身分證、印章。
應備文件: 戶籍謄本。 所得稅證明。 全戶之全國不動產歸戶證明。 私章。 處理時限: 逕至鄉公所申請鑑定、隨到隨辦。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三份 (他縣市鄉鎮遷入者,須備身心障礙手冊正本以憑證換發)。 3. 照片一張。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隨到隨辦。
應備證件: 1. 戶籍謄本。 2. 所得稅納稅證明。 3. 財產清單。 4. 證明文件(學生證影本、醫生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書等)。 5. 申請人郵局存簿正面影本。 備註: 上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應備文件: A.全戶戶籍謄本,應含:(三個月內之謄本) 1. 本人及配偶及所有兒子戶內人口。 2. 所有負扶養義務之子女 (包括僑居國外者)及其配偶,但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則不與併計。 3. 申請人已無子女,實際由孫子女扶養者,則檢附實際扶養之孫子女戶籍謄本。 4. 本人及配偶及所有兒子戶內人口財稅資料。
B.申請人郵局存簿帳號影本、印章。 C.其他証明文件: 1. 十六歲以上在學之學生證影本。 2. 殘障手冊影本或重傷病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3. 營利事業經營者,應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核定之營業稅單 4. 榮民應出具就養通知或存褶,其他支領退休俸者應出具支領憑證影本或俸給通知。 5. 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單。 6. 具領月退休人員應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備註: 1. 本說明未盡事宜,依內政部函頒「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辦理。 2. 納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由本所統一向國稅局、稅捐處調閱。 3. 請領老人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覆申請殘障生活補助及老農津貼。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