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辦理。
二、有關年度例行檢測工作,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92年1月30日號函示略以:「...自第七年起每三年實施檢測工作,...應依據第六、九、十二、十五及十八年檢測結果核發獎勵金,第二十年必須檢測。」,據此,本(102)年度進行85、88、91年度及83年度(滿20年)例行檢測,檢測面積共計319.00公頃。
三、為使本年度造林地檢測工作順利完成,請台端先行攜帶印章、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造林地之土地謄本、地籍圖等至公所完成資料建置(三年內完成資料建置者免),並於資料建置完成後依據檢測行程表配合協助領勘,如台端不克前來請務必委託熟悉地況之家屬代為辦理,並檢附委託書。
四、依據本辦法第9條規定,檢測會勘結果將成為獎勵金發放條件;另依據本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經檢測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該年度造林獎勵金不予發給。」,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台端確實配合建置資料及領勘。
五、復依據第13條規定略以:「...獎勵期間造林地號如有異動、所有權有移轉或承租契約終止時,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主動通知受理機關,並辦理變更異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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