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 1020023312A 號
主 旨: 102 年「蘇力颱風」造成農業災害,茲公告臺中市及新竹縣為辦理現金救助地區,請臺中市政府及新竹縣政府轄內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 10 日(102年7月18日至102年7月29日)內,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立即辦理。
依 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為合於本辦法第 5 條規定之農民。
(二)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