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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1年04月13日府授農防字第1110347422號函辦理。
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之防護措施,新增可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
三、本案係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7種名稱以外之法規命令。
四、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