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修正案,業於104年5月6日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3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4年5月8日生效施行。詳細說明如下所示:
說明:
- 依據新竹縣政府104年5月15日府農森字第1040070024號函辦理。
- 森林法(下稱本法)第50條修正重點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及收受贓物等行為,原規定係依刑法規定處斷,修正後均改依本法論罪科刑,明定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新增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 本法第52條為第50條規定之加重條款,其修正重點如下:(1)刑責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罰金之計算基準,提高為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2)竊取之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最高可處10年6月有期徒刑,罰金亦提高為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3)增訂第52條第4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7日公告樹種(如附件所示。)。(4)增訂第52條第5項,採「絕對沒收」規定,明定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竊取之器材及第一項第六款之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5)增訂第52條第7項,係參照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所增訂,期鼓勵從事山中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犯嫌,能向檢方供出盜伐集團之主事者或負責人,以換取減輕或免除其刑。
- 相關函文及貴重樹種總表如附件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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